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学院及所属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在学院行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院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化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院长要加强对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和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院设立纪监审办公室,在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审计室根据学院现有规模及未来发展的需要,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从数量上和质量上保证内审工作的需要,逐步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审计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平等待人,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室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 (三)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和增值情况; (五)校办产业、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的概算、预决算和财务结算; (七)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标活动;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以及学院的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内部承包办法及收益分配的合规性、合法性; (十二)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室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签: (一)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报告;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校办产业实体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减免税申请报告; (四)学院和校产财务的银企对账单; (五)学院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室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向院领导反映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室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第十七条 审计室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审计室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和决算,核实财产及债权、债务,检查财务会计软件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三)参加学院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为学院做出处理决定提供参考; (七)提出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领导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向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反映; (十)监督检查经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执行情况,并要求被审单位向审计室反馈执行结果。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学院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提交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内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计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委托审计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室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审单位采取全面审计、抽查审计或专题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项及领导交办的专题事项,审计结束后,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报送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室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 责任及追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室在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适度的原则,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处理处罚应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按规定的要求从事审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如实反映审计事实,不得超越权限,不得协同被审计单位隐瞒事实真相。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知情不报,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或给予经济处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其所在部门、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学院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资料。不得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对已生效的审计决定应严格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审计室。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