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有关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关于发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的通知》(教审 [1997] 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经济责任,促进加强学院的财经管理,并为其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同时,可做为继任者的工作基础,经济责任和资产等基本状况的界定。 第三条 学院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实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审计部门对下列人员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未经离任审计的不许办理调离或任免手续。这些人员包括: (一)从事承包经营的校办企业厂长、经理等; (二)掌管一定资金及单位、部门活动经费的(包括各种计划内、外经费)、有财务审批权、支配权的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 审计期限从正式任命起到下达离任通知书止。 第三章 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法令制度情况,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任职期间对外业务的经营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缴有关费用和利润。 (三)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借用、出让资产是否收回。 (四)所管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五)部门经费的管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开支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院收入等问题。 (六)部门是否设立小金库,管理情况如何。 (七)经学院授予的自主办学(办班)经费的使用是否透明,帐务是否公开,分配支出的合规、合理性;向社会开放的各种业务收费是否按学院规定执行;学院核拨的临时工、合同工的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到职工手中,领用人签字的真实性;学院授予各系(院)、处(室)、部(馆)的各种奖励资金、学院按比例提成的资金分配的公开、真实、合理性;学院后勤管理中各种收费是否足额上缴,有无截留、滞留、挪用现象;科研经费、校刊投稿收费的支出分配的公开性、合理性等。 (八)基本建设、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的确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投向;基建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审计程序进行预决算审计。 (九)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损失。 (十)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十一)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二)其所在单位有无滥发钱物等问题。 (十三)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离任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院领导或有关会议决定后,经组织或人事部门向纪监审办公室发出《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纪监审办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记入干部档案。 第八条 纪监审办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负责人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九条 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工作,并向纪监审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离任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述职报告。内容包括:所在部门基本情况、任期内经济效益和完成学院规定的主要经济指标情况、任期内主要经营管理业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任期内所在单位财经管理人员名单、会计报表、记账凭证、账簿、统计资料、年度工作总结等; (三)财产盘点及债权、债务资料; (四)现行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五)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审计的方法,根据被审计部门的具体情况,采取调查研究、座谈、查阅账目、抽查票据或与任期前的各项资料分析对比的方法进行。既要考核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的情况,也要考核本部门的基础工作做得如何。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权调查和取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做出审计决定。纪监审办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的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纪监审办,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纪监审办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者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三条 评价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责任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单位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监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