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合理、有效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审计室对本校各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增减、使用和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当年计划,临时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属专控商品的,按专控商品规定报批; (二)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对经济效益进行测算; (三)新增大型、精密、贵重、数量较多的(一次采购总价伍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照《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采购; (四)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 (五)新增固定资产必须经过审计后才能进行帐务处理,审计内容按照前(一)至(四)进行。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报废审计 1.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1)由于长期使用,已丧失生产能力; (2)超过设备规定使用年限,已无法正常使用; (3)国家规定的陈旧老化而被淘汰的设备。 2.固定资产报废须经过批准,填写《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审批表》,经有关部门会商同意; 3.固定资产报废后,应及时将固定资产移交物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4.报废残值的计价应合理,残值变价收入应全额上缴学院计财处; 5.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学院固定资产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报废; 6.固定资产因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人为的,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7.严禁以固定资产报废为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固定资产有偿调出审计 1.固定资产有偿调出,应属于学院闲置、不需用或不适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除外); 2.固定资产有偿调出(包括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须经学院固定资产领导小组批准并集体评估作价,方能进行; 3.固定资产的调出、调配由国资处负责办理(包括签订合同,催讨价款等); 4.财务、固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5.对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签订合同,单独核算,确保收益。 (三)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审计 1.固定资产的无偿调出(扶贫帮困赞助),应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须经学院固定资产领导小组批准; 2.经批准的调拨单所列项目、数量、价值应与实物和调入单位相符; 3.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帐、卡应相符; (二)固定资产帐与实物应相符; (三)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并作如下处理: 1.购入、领用原作低值易耗品处理、而清点时作固定资产时,要查对两者之间划分标准,据此确定是否应从低值易耗品转为固定资产; 2.原已进行报废处理,后因需要重新使用,对这类盘盈的固定资产,经技术鉴定,确实可以使用的,应转入固定资产帐户; 3.对校办企业盘亏、盘盈、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发生的损差,列作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四)对盘亏的固定资产除查明原因外,需补办手续,进行会计调帐处理,属于人为损坏或其它舞弊行为,要追查责任。 第七条 对于建设项目,按照《兰州石化学院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基建办公室应及时向国资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移交和办理学院房产证等手续,财务处应及时入固定资产帐。 第八条 国资处应定期进行帐簿核对(一般按月,至少按季,帐务核对至少按年),做到帐帐一致、帐物一致,若有差异应立即查明原因,补办手续,进行会计调帐处理,确保学院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 第九条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折旧计提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应计折旧范围,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范围;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应正确、合法; (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帐务处理应合规; (四)有关折旧的帐务处理应符合会计制度。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 对企业,分析每百元固定资产产值率(按不变价格所得总产值/原固定资产平均总值)×100、每百元固定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原固定资产平均总值)×100%;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帐和其它资料,分析统计各类的比重、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第十一条 国资处必须定期核查固定资产并报审计室备审,以核对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帐帐是否相符,帐实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