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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基建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2014年04月24日 0:00  点击:[21]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兰州石化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学院所属各类房屋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安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学院所属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修缮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以及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零星添建工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移地翻建工程和该工程中的给排水卫生设备及采暖(压力在1.6MPa以内)锅炉安装和锅炉通风工程的拆除维修改装安装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投资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学院用下列资金投入形成国有资产的基建工程项目及2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应接受学院的监督审计。
1.国家拨款
2.学院及二级单位的有关自筹资金
3.社会捐赠资金
4.其它建设资金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由纪监审办审计室组织实施。工程审计采用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进行,在有关工程项目决算委托外审过程中,纪监审办独立负责内外联系及协调工作。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1.《审计法》、《经济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国家颁发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通用图;甘肃省发改委和住建厅颁布的有关规定。
3.甘肃省基价定额标准及补充定额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
4.工程项目自立项建设至竣工交付全过程中各类背景性文件资料等。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要求与目标为:相关工程项目费用组成或整体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
第二章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
第九条 由学院确立的基建工程项目,国资(基建)处应将其批准核定的年度基建计划及基建项目调整计划等文件及时抄送纪监审办存查备案。
第十条 纪监审办派员参加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活动,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纪监审办实施工程项目在建期跟踪审计监督。其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1)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合法;
(2)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规合法性,有无遗漏或设计文件的计划外工程打入预算;
(3)材料的供应过程是否合规合法,主要材料(钢材、水泥、木材、保温、防水、电线电缆、地材、地砖)及构件(门窗、水暖、照明、强电、弱电、消防)是否合格,有无检验报告,有无假冒伪劣,有无盲目替代;
(4)建设期的管理行为是否规范,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5)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以各种理由提前支付款项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2.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学院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通知内审机构派员参与。内审机构对合同或协议草案中有关工程造价进度付款、现场管理、材料调拔、结算取费、施工队伍资质等级等条款,提出审计意见。国资(基建)处对审计意见,有异议时,应及时协商统一,不能统一的,提交分管院领导或会议决定。对审计意见无异议时国资(基建)处应予采纳落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签订工程合同或协议,报送内审机构审核。必要时,请学院法律顾问咨询把关。
凡属审计监督范围的基建项目、专项维修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协议或虽签订而未经内审机构审签的,工程不得开工。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方可开工。如擅自开工,内审机构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得拨款。擅自开工和付款的,建议由学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施工合同或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学院四份(国资、计财、审计、备查)施工单位二份,作为履行各自的职责依据。
3.在建期的跟踪审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审计;工程量变化现场勘察审计等。
第十二条 学院采取招标确定的一次性包干项目,在包干工程竣工后,由纪监审办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应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纪监审办派员参加验收,方可进行工程决算或结算。原则上基建工程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送审。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决算送审前,国资(基建)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性审核,并承担工程项目的初审责任。有监理的基建工程,应由监理公司组织初审,国资(基建)处组织再审,最后由纪监审办送交社会审计机构终审。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经初审送交纪监审办时,施工单位或国资(基建)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竣工结算书,工程类别审定单,施工单位取费证书或取费等级变更承诺书;
2.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有关商洽(答疑)会议纪要,施工图预算等资料;
3.设计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
4.乙方供材清单、材料价格签证;
5.分包工程资料;
6.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设计和施工变更签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施工管理记录及工程款支付记录;
8.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及初审意见;
9.其它资料及补充说明。
以上送审资料要真实完整,要有接送双方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经国资(基建)处初审后,报纪监审办复审,经纪监审办复审后的工程项目,按照《学院基建工程送交社会审计的实施办法》,需要送外审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纪监审办负责送审。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完整合规合法;
2.工程列项有无重复或遗漏,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3.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4.调价系数、人机价差和材料价差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
5.双方是否完全履行合同条款。
第三章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第十八条 校园的修缮(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统一归口国资(基建)处组织实施。各单位应将其制订的年度修缮计划、有关调整计划及临时应急维修审批单及时报送国资(基建)处,由国资(基建)处负责安排监管、监理和初审工作。纪监审办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九条 修缮工程项目完成后全部实行结算审计。50万元以下由学院内审,程序为国资(基建)处进行初审,纪监审办组织终审。修缮工程项目决算送审前,国资(基建)处有关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签章,以切实履行其工作职责。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送审。纪监审办派员参加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活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国资(基建)处或有关部门应组织实施工程项目过程控制,并对质量、造价、进度、安全等管理指标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未采用招标方式一次性经费包干的工程项目,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国资(基建)处必须将有关资料送纪监审办审计。包干工程竣工后,由纪监审办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决算审计。未经审计,国资(基建)处或有关部门不得擅自签订经费包干性质的施工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均由相关机构及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提供的资料:竣工质量验评记录、施工图纸(或草图)、隐蔽工程及质量检验证、施工变更签证、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决算书(附工程量计算)、招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内容:
1.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合规、合法;
2.工程列项有无重复或遗漏,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定额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
3.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4.调价系数、人机价差和材料价差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
5.双方是否完全履行合同的条款等。
第四章 有关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学院批准的项目投资或开支计划,不得擅自突破,实行严格的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国资(基建)处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业务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的所有施工项目必须纳入国资(基建)处的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并负责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量核定,任何单位不得游离于其管理之外。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按单项工程进行决算。有关部门(单位)应如实反映工程成本,不得混项或分解工程项目内容,不得采取拆整为零分子项送审或回避审计,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审计中,若发现有影响工程造价异常变动的问题,纪监审办将在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进行调查核证,并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工程项目(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在竣工结算审计时,除了要求国资(基建)处、计财处等部门人员提供相关资料要真实完整外,纪监审办要加强对送审资料的审核,对确因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强所造成的工作失误,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变更,涉及经济签证,按照《学院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管理规定》办理,未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不全的应通过会议补签,违规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基建修缮项目内部审计完成后,纪监审办出具《审计决定书》;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的工程审计,由其出具《审计报告》。工程决算审定后,施工单位代表在工程结算核定表上签章认可,送审部门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须同时签章确认。
第三十条 计财处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办理工程竣工决(结)算支付。
第三十一条 纪监审办对委托外审工程项目进行全程质量控制,在经审查资格、资质及比质量、比费用、比信誉、比服务的基础上,确定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负责社会审计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参加有关咨询交换意见会和现场取证,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建立健全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资料的后续审计和回访制度,努力提高工程项目外审质量。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对造价核减率较大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查明原因,对确有问题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终审前,国资(基建)处应本着谨慎安全的原则办理项目预付款或阶段性(进度款)结算事宜。
1.根据工程进度按工程项目预算的一定比例预付工程款;
2.实行招标(经省工程交易中心)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80%;
3.实行议标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70%;
4.非招标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60%;
5.若预付款不按规定控制,且数额超过审计后的工程结算款时,其超过部分由当事人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追回,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外审机构选择和审计取费
第三十四条 投资额较大的重点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应由学院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第三方独立审计。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原则上实行保密,在审计期间被审的施工单位不得单独与审计机构接触。
第三十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学院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优选资质等级高、业务能力强、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审计机构担当。
第三十六条 委托社会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其审计费用按照《甘肃省住建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甘建价[2012] 476号2012年8月31日,执行期2年)文件执行。审计费用由基本费用和审减额追加费用两部分构成。基本审计费用按送审单项工程造价额度分段计算:
1. 送审单项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结算造价或经学院审核后造价,简称单项工程造价,下同)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送审基本费用按单项工程造价的4‰支付。
2. 送审单项工程造价在100~300万元(含300万元),送审基本费用按单项工程造价的3.5‰支付。
3. 送审单项工程造价在300~500万元(含500万元),送审基本费用按单项工程造价的3.2‰支付。
4.送审单项工程造价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送审基本费用按单项工程造价的3.0‰支付。
5. 送审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送审基本费用按单项工程造价的2.5‰支付。
6. 送审单项工程造价在2000~5000万元(含10000万元),送审基本费用按单项工程造价的2.0‰支付。
7. 送审单项工程造价在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送审基本费用按单项工程造价的1.5‰支付。
8. 送审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0万元以上,送审基本费用按单项工程造价的1.0‰支付。
9. 送审单项工程,送审基本费用按比例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支付。5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不外审。可由学院纪监审办公室采取内审外审相结合的办法审定。
10.工程造价基本咨询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例如:某工程施工结算编制总造价为3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基本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4‰=0.4万元
(300-100)×3.5‰=0.7万元
(500-300)×3.2‰=0.64万
(1000-500)×3.0‰=1.5万
(2000-1000)×2.5‰=2.5万
(3000-2000)×2.0‰=2万
合计收费 : 0.4++0.7+0.64+1.5+2.5+2=7.74(万元)
11.送审审核基本咨询服务收费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三十七条 对委托社会审计的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算审计审核减费用承担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置:
1. 审核减率[(施工单位编制造价-最终审核金额)/施工单位编制造价)×100%,下同]在4%(含4%)以下的,其审核减额追加费用由学院承担。
2. 审核减率在4%~7%(含7%)的,其审核减额追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30%(由甲方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学院承担70%;
3. 审核减率在7%~10%(含10%)的,其审核减额追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70%(由甲方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学院承担30%;
4. 审核减率在10%以上的,其审核减额追加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学院计财处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学院将在全院范围内对该施工单位进行通报,学院在三年内不得再使用被通报的施工单位。
5.本条1—4款应列入甲乙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因实际情况双方就此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6.学院承担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内容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甘肃省住建厅《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甘建价[2012]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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