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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2014年11月05日 0:00  点击:[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以厘清责任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制度为根本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有力抓手,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落实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坚决遏制腐败现象,努力办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高职教育。
二、基本职责
1 .党委的集体领导责任。学院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教育教学改革、建设与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确保任务落实。
(1)党委会的责任。一是研究和决策。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二是谋划部署。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措施。三是选人用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四是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教育机制。五是检查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六是报告请示。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及时就重要问题向上级党委、纪委请示。七是听取汇报。定期不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汇报,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给予指导。八是支持保障。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为有效履行监督责任提供有力保证。
(2)纪委的监督责任。一是组织协调。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任务落实。二是纪律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三是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四是作风督查。加强对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五是案件查办。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下大力气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3)党委工作部门和其他机关部门的责任。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能,履行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之中的职责;其他机关部门履行抓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
2 .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全面承担加强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把主体责任时时放在心上、牢牢扛在肩上、紧紧抓在手上。(1)牵头抓总。及时召集会议传达学习中央、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的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做出决定安排。(2)统筹协调。既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又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机关其他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3)组织推动。紧扣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等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化解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4)监督检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5)示范带动。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工作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3 .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齐抓共进。(1)主动研判。围绕形势任务研究分析分管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的作出工作安排。(2)承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学院党委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党委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3)细化措施。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实化职责分工,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4)监督管理。主动了解掌握分管单位、部门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对相关单位、部门党组织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正。(5)及时汇报。每半年向党委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三、重点任务
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部署要求,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任务落实,坚决遏制腐败现象,努力取得师生员工满意的实际成效。
1 .严明政治纪律。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学院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加大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对中央、省委和学院党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坚决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政治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 .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组织人事纪律,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1)坚持正确用人导向。认真执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选拔任用干部。(2)加强组织审核把关。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决定关、任职关。严把拟任人选廉政审查关,对反映问题未经核查的不得决定任用,对经核查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3)强化选人用人监督。认真落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选人用人信息公开、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责任追究等制度。(4)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3 .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坚决整治教育领域的“四风”突出问题,不断密切党群干群关系。(1)加大正风肃纪力度。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认真落实会议公文制度,严格审批程序,精简会议文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健全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加大监督检查制度,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作风规定的行为。(2)拓宽联系群众渠道。认真落实院领导定点联系教学单位、院领导总值班带班、院领导深入基层调研等制度,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加强与师生员工的联系,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3)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针对教育收费、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招生就业、干部选拔任用、教师招聘、职称评审、科研项目管理、学籍管理、奖助学金评定、校办企业管理、职工福利保障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4 .坚决惩治腐败。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始终坚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1)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紧盯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国资管理、财务管理、招生就业、科研开发、教师引进、职称评审、对外合作、后勤保障、校办企业等领域,紧盯重要审计线索、信访线索、举报线索,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2)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5 .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利运行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1)明确权力职能。进一步明晰各单位、部门职能和权责,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保证各项权利在制度的框架内运行。(2)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完善党务、院务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3)加强权力行使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落实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明组织纪律,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必须如实报告。
6 .着力深化改革。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1)健全反腐败体制机制。健全完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2)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坚持把深化改革和防治腐败有机统一起来,以问题为导向,深化计划财务、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等改革,从体制机制上堵塞漏洞。(3)强化反腐败工作保障。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在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力量配备、办案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加大培训交流使用力度,着力提高履职能力。
7 .做到表率引领。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1)管好班子。认真落实加强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提出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及时指出班子成员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整改,不断提高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2)带好队伍。全面贯彻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探索完善提升廉政教育实效的方式方法,认真落实拟提任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坚持和完善每年开展的党员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制度。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日常考核评价与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3)管好自己。模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积极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
四、主要措施
积极围绕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着力强化组织领导、分析研判、责任分解、谈话提醒、监督联动、选任把关、倒查问责、风险管控等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推进的工作格局。
1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专题会议制度。学院党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2 .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学院党委每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职有依、问责有据。
3 .建立健全压力传导机制。(1)对下约谈制度。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2)谈话提醒制度。党委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单位、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班子成员之间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开展热情真诚的谈心谈话,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新任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教育,以及党委有关负责同志对新提任领导干部任职谈话,都要明确提出履行“两个责任”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4 .建立健全履责报告机制。(1)年度报告制度。学院党委每年初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2)专项报告制度。纪委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委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5 .建立健全联系群众机制。(1)定点联系教学单位制度。学院党委班子成员每月至少1次到定点联系系调研,深入了所联系系班子建设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师生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等,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推动各项工作落实。(2)总值班带班制度。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总值班带班职责,安排布置总值班任务,带领值班人员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当班期间发生的问题,确保校园秩序正常稳定。(3)联系社会各届制度。党委班子成员要加强与社会各届的联系,认真倾听困难群众、合作企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离退休老同志、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6 .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党委要把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督查重点,纳入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之中,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强化问题导向从实督导,聚集重点对象从细督导,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不力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推动任务落实。
7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1)述纪述廉述作风制度。党委每年召开1次“三述”会议,听取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述纪述廉述作风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二级班子其他成员在年度考核会上进行“三述”并接受民主测评。(2)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党委每年由班子成员带队,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党委主要负责人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面对面反馈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1 .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党委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1)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2)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3)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的;(4)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进行严肃查处的;(5)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6)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且不进行有效整改的;(7)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8)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分管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9)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10)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治理不力的;(11)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2 .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党委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1)党委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2)班子成员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3)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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